公司水泥土供应站噪音扰民 称系历史原因拒交罚款

25.03.2015  18:01

   佛山一市政公司的水泥混凝土供应站,因未通过任何环评检测,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噪音,给周边小区带来极大影响。禅城环保部门于是对市政公司作出停业罚款处罚,该市政公司却以“历史原因”为由认为水泥站无需环评、环保部门的处罚不对,将环保局告上法庭。24日,该案传来终审结果,佛山中院终审驳回了水泥站的诉求,认为环保处罚合法有效。

    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停产罚款后   将环保局告上法庭 终审驳回其诉求   事件:水泥站违反环保规定被处罚   1985年,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开始在禅城区马鞍街建设一个水泥混凝土供应站(下称水泥站),于1986年正式投入生产。   2013年12月10日,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禅城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水泥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市政公司的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的治理设施未建成,产生的粉尘、噪声未经治理自然扩散,引发周边居民投诉,而且厂界噪声超标。   2014年1月28日,禅城环保局向市政公司送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责令停止水泥站项目生产及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等情况。随后,市政公司提出申辩意见,承诺控制生产时间,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采取措施治理场区内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污染影响,希望禅城环保局能根据企业的历史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禅城区环保局复查后,依旧责令其停止项目生产,罚款则减至6万元。市政公司后来缴纳了6万元罚款,但并未停止项目生产,他们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禅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辩驳:历史原因 项目不需报批环评?   案件的一审在禅城法院审理。禅城区法院驳回了市政公司的请求,维持了禅城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市政公司对此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政公司认为,其项目在1986年已经建成投产,当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尚未发布实施,且其2000年新增设备时,该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属于非敏感区;而2010年更新设备,不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报批环评,不需要适用“三同时制度”。市政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并未考虑“历史原因及社会因素”,给该公司以纠正错误的机会。   禅城环保局方面回应称,市政公司的建设项目为水泥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噪音、粉尘等污染,也引起周边群众不断投诉。虽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才生效,但市政公司一直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建成,违法行为在该条例实施前后都存在。   法院: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市政公司从投产到新增、更新设备,一直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其产生的粉尘、噪声未经治理自然扩散,引发周边居民投诉,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禅城环保局根据规定对市政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还指出,市政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前后都存在,禅城区环保局适用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时,根据规定,不论涉案用地属于敏感区还是非敏感区,该建设项目都应进行相应的环评手续。综合案情,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市政公司请求,维持原判。文/记者 刘艺明、邓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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