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制定出台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服刑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近日,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就涉服刑戒毒人员办理公证的办证类型、办证流程、办证场所及相关保障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服刑戒毒人员经监管单位批准,通过监管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服刑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戒毒场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办理时,公证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到监狱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办理,其中1人为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
《办法》规定,公证人员会见服刑戒毒人员,应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指定的场所进行。同时公证人员会见服刑戒毒人员,应当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进行。遇有时间紧迫、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业务提供工作便利。
《办法》规定,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到公证机构会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强制戒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提供服刑戒毒人员身份信息材料;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公证人员说明不予安排会见的原因和理由。
《办法》规定,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证规则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协商,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配合。公证人员会见探访服刑戒毒人员时,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指派人民警察全程在场。
《办法》规定,公证人员会见服刑戒毒人员,不得传递违禁品,私自为服刑戒毒人员传递书信、钱物,将通讯工具提供给服刑戒毒人员使用,未经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同意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公证人员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时,遇有服刑戒毒人员神智不清、情绪异常等情形,应终止办理。
该《办法》是针对近年来公证机构与监管场所沟通协调不通畅,监管场所人员对公证办理程序不了解,公证人员对监管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不熟悉,使得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经常出现无法与服刑、戒毒人员见面,无法确认服刑、戒毒当事人身份等情形而制定的,对于保障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服刑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