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
通 知
潍府法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高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法制办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3个月时间,开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内容
(一)审核对象
1.具有法定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二)审核内容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 对委托执法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审核委托依据是否充分、委托内容是否合法、委托程序是否规范。
二、审核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3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照“三定方案”,认真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依据确认登记表》,于4月3日前将上述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要同时提报相关的委托依据、委托协议及受委托单位的“三定方案”。
(二)审核确认阶段(4月3日—5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将专门组织力量,结合市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编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报市政府研究。
(三)公布阶段(6月30日前)。市政府通过后,将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是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后开展的一项及时、必要的重要工作。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制度。市政府确定今年为“行政执法规范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我市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各县市区和高新区也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坚持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向社会发布。这次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新规定的,涉及单位要及时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确保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三)严格规范委托程序。《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对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凡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未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不得将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委托行为无效。对委托执法隐瞒不报经查实的,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委托和受委托单位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联系,联系人:王恺,电话:8091558,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6楼西区,邮箱: [email protected] 。
2015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