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发改农经〔2017〕10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
为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快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参与领域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我省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粪便治理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
二、加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农业PPP项目储备库,并根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农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评联审机制,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取投资方,并进行公示。加强对农业PPP项目的监管,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PPP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切实提升管理水平。积极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为社会资本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三、切实完善对社会资本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对农业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要求积极给予支持。探索优化准公益性与公益性农业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的合理回报。对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要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力度,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需要,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鼓励和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农业领域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农业、渔业、畜牧、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试点带动,示范推进,探索合作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做好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项目建设运营各项工作,并及时做好试点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逐步推广。试点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