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3.11.2015  14:5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清理规范后,我省保留12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对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取消、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1. 山东省2015年取消、转经营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2. 山东省2015年保留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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