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质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建筑质量是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适应快速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人技能培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建筑质量。郭树清省长在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进一步要求,要完善工程质量法规和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建筑工程使用寿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建筑质量明显提高,精品工程越来越多,累计创建鲁班奖工程145项,保障房质量在全国大检查中连续两年年排名第一,连续14年没有发生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总体稳定。但是,建设标准低、使用期限短、功能不完善、质量通病屡治不止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国内“楼倒倒”、“楼歪歪”、“楼脆脆”等一系列建筑质量事故,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去年以来,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泛调研,组织系统力量走访群众34643户,梳理意见3806条,研究了提升建筑质量的具体措施,起草形成了《意见》初稿。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地震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12个部门、单位会商修改后,7月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7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郭树清省长、孙绍骋副省长等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意见》的起草工作,期间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紧紧围绕影响建筑质量的关键要素、关键环节,从建筑质量管理基本原则、关键环节管控、市场秩序规范、长效机制建设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方面明确了政策措施,共分五部、22条。
第一部分,把握基本原则,注重提升品质。根据郭树清省长指示精神,着眼建筑品质“大质量”的范畴,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4条基本原则。坚固安全,要求结构可靠、功能耐久,确保抗震安全、防火安全。舒适便利,要求环境宜人、配套完善,功能布置充分体现人性化。美观大方,要求创新设计理念,使建筑与自然风貌相互协调,传承优秀文化。节能环保,要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严格节能标准,打造绿色建筑。
第二部分,突出关键环节,完善过程管控。要求从加强勘察设计监管、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强化现场质量控制、规范建筑材料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重视使用维护管理等6个方面抓好建筑质量。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抗震设计、施工标准,突出抓好重点城市、特殊区域、重点建筑的抗震设防;推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化,强化监理单位职责履行,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材料各环节监管,实施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建立伪劣建材曝光退市机制;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备案,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制度,落实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规范房屋装修改造行为,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部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要求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构建市场诚信体系等四个方面强化措施。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将园区等各类建筑全部纳入统一监管,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项目,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严格管理专业工程分包,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打造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四部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转型升级。要求主要从技术创新、试点示范、服务监管等方面推动建筑生产方式变革。加快技术集成创新,制定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各类部品配件的生产标准,完善生产应用标准和工程计价体系。抓好试点示范,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比例。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
第五部分,建立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要求从制度建设、标准体系、队伍素质、终身责任、监管能力等四个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优质优价、建筑质量保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质量保险和工程担保等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编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加大对一线工人技能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完善质量追溯机制,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使用周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负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