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

15.04.2015  13:20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刘磊冠县报道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3月~2013年年底,宋某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山东冠县辛集镇东康马寨村一民房内镀锌作业,并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暗沟直接排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经鉴定,沟渠被污染土壤中铬含量达到964毫克/千克。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环境监察人员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冠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人口密集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某未提出上诉,现已交付执行。

  “本案对‘打擦边球’的其他排污企业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冠县环保局局长靖军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