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19.03.2015 10:51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冠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这是我县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将对其它‘打擦边球’的排污企业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冠县环保局局长靖军指出。2013年3月份至2013年年底,宋某某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辛集镇东康马寨村一民房内镀锌作业,并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暗沟直接排入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到964㎎/kg。
冠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人口密集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造成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已交付执行。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19.03.201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