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游客可扫码辨导游真伪

03.11.2017  10:47

  近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了解到,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布的《办法》中对于导游执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吃购物店回扣、佣金可“吊证”

  记者了解到,即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针对导游的相关行为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比如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而此次公布的《办法》在“导游执业管理”一章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同时,《办法》规定,违反以上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而记者查询《旅游法》发现,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可以说是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做出了有益补充,明确细化了导游执业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明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游客遇到纠纷时相关主管部门也能够更有参照性地去进行处理。

  游客可扫码识别导游身份

  为了对导游人员更好的进行监管,此次新公布的《办法》还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改变了原IC卡导游证制作流程复杂、核发时间长,执法成本高的情况,电子导游证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发成本和执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变革。

  据介绍,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同时,《办法》在“导游执业许可”一章中集中规定了电子导游证的申请、审批、变更、撤销等程序和要求,便于导游、旅游部门等相关主体操作执行。据悉,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

  此外,《办法》还将保障导游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和导游培训等制度,多维度保障导游权益。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旅游局还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田虎)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