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
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等问题,做到不枉不纵、罪责刑罚相适应。
加强对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发挥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的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发现、纠正违法功能,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脱管漏管、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期羁押等行为。
依法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
三、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加强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以及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审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以及违法拍卖、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规范法院执行工作,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明确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责,积极构建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纠正。
建立实施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通过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失职渎职等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府、监察机关、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五、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全面加强公益诉讼工作。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对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缺乏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逾期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注重研究发现教育、就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金融等领域存在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六、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等特殊领域,加强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对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涉罪未成年人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不规范、失职渎职、脱管漏管等行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七、
全省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共同健全政府信息平台与司法网络互联互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按照监督意见办理并书面回复。
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及案件材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检察机关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的监督意见,应当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现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畅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渠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对检察机关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公益诉讼诉前会议、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主动履职纠错,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公益诉讼裁判执行。
八、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办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保障检察工作经费,改善检察机关办案条件,满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法律监督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探索实行对公益诉讼等重大典型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举报线索,对经核实采用的重要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为重点,着力解决法律监督理念滞后、办案机制不健全、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分析研判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
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团队,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网上办案和智能辅助应用水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协助。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协助调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逾期不回复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通报,提出责令纠正、追究责任的检察建议。
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
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