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山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21.07.2017  10:52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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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7-07/21/nw.D110000renmrb_20170721_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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