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山东受理6100件劳动违法案 六成为拖欠工资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梁赓)据悉,今年1-3月份,山东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6100余件,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65.85%。同时,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也占到了20.56%。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当前劳动者维权的焦点。
公开的报道显示,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负责人表示,春季是农民工、大学生集中择业时期,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含加班费),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同时,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此外,建筑领域和部分过剩产能改制企业群体性欠薪事件时有发生。
据悉,去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巡视检查用人单位11.91万户次,办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51万件,督促用人单位与22.55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14.83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9.35亿元,督促0.85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6.97亿元。
据介绍,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欠薪欠保、黑工厂、黑职介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单位工作满三年才能休带薪年假?
“我在一个企业工作一年多了,单位规定职工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才能休带薪年假,这样对吗?”市民小李对此很疑惑。
记者了解到,小李所在单位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休假权利。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什么样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必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吗?”市民张先生的疑问是,究竟什么样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