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县人大副主任孟庆魁 安排未成年女儿进地税"工作"
山东一财政局局长孟庆魁,在女儿上高中,继女上初中的时候,安排两人进地税局“工作“,并且领了10年工资、补助,甚至还有住房公积金。地税局领导拒绝让俩孩子吃空饷时,他就让下属缓发、减发经费导致地税局仨月开不出工资,并以此为要挟,直到对方同意给她的两个女儿发工资为止。
据孟庆魁供述,俩女儿从2003年至2013年领了10年空饷,他考虑到这个钱有问题,所以一直在卡上没有取,到了2014年他妻子告诉他把钱取出来了。
记者昨天获悉,山东省菏泽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原山东省单县人大副主任孟庆魁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现年59岁的孟庆魁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7-2010年,孟庆魁曾任单县财政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3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纪委对孟庆魁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至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决定将孟庆魁涉嫌犯罪一案指定郓城县检察院管辖;菏泽市中级法院指定郓城县法院管辖。
2016年4月14日,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罢免孟庆魁县人大代表程序,2016年4月15日,依法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职务。
财政局局长受贿37万余元
山东省郓城县法院一审认定孟庆魁构成两宗罪,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庆魁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合计37万余元。
据了解,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庆魁利用职务便利帮两个未成年孩子办进地税局上班,骗领工资等共计32万余元。此外,2013年2月,孟庆魁在担任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以部分费用无法在本单位报销,需要从单县时楼镇政府走账为由,与时楼镇党委书记田某商量后,安排单县财政局局长赵某将10万元拨到时楼镇政府。田某安排会计李某将10万元提出后,将其中5万元现金送到孟庆魁办公室私吞。
对此,孟庆魁供述,2012年秋,他与田某协商,让单县财政局局长赵某给时楼镇拨款10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取出给他使用。后田某在款项拨付后把10万元全部送到他那里,他拿了其中的5万元用于去省财厅走访慰问。
过节乱发钱私分国有资产
除了受贿罪,法院还认定孟庆魁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查明,2006年1月至2010年春节,孟庆魁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公款旅游的通知》之规定,禁止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借口、形式乱发奖金、津贴、补贴和购券等。在春节,中秋节期间,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发放金额共计90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陈某等多名证人证明,孟庆魁2006年至2010年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决议,通过办公室和投资公司将奖金发给职工,共计违规发放90万余元。
父亲安排俩未成年孩子进地税“吃空饷”
1997年,孟庆魁利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未成年的子女孟某、袁某(继女)的工作关系安排到单县地税局。孟某、袁某二人当时正在上学,均未到单县地税局报到上班。2002年,孟庆魁向单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提出给两个女儿放工资,但由于两人未实际报到,尹某未予办理。
2003年上半年,孟庆魁安排单县财政局预算股采取缓发、减发经费的方式致使单县地税局工作受到影响,同年五六月份,尹某找孟庆魁反映经费问题时,孟庆魁又提出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发放工资,尹某答应马上办理。
两孩子10年领30万工资补助
自2003年至2013年,单县地税局共计给孟庆魁的两个孩子发放工资、补助30万余元,住房公积金2万余元,合计32万余元。
在此期间,孟某、袁某从未在单县地税局报到参加工作。此后,孟某、袁某两人大学毕业后分别在北京、青岛工作。
2013年,山东省地税局开展清理吃空饷行动,孟庆魁给孟某、袁某二人办理了辞职手续。据了解,孟庆魁的妻子将骗领的32万余元转至自己名下,用于生活支出。
孟庆魁的女儿孟某称,1997年她考入单县一中读高中,从没有在单县地税局上过班,也不知道自己在该局有工作关系,案发后才知道孟庆魁为其办理了上述工作,并得知工资被父亲领取。
孟庆魁的继女张某(曾用名“袁某”)1997年时才上初中,她也是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被安排进了地税局工作,而领的工资都进了父亲的腰包。
因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山东省郓城县法院认为,孟庆魁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数罪并罚。孟庆魁退缴全部赃款,供认犯罪事实,缴纳部分罚金,应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孟庆魁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一审宣判后,孟庆魁不服上诉。
孟庆魁说,他安排子女工作的过程中,他为单县地税局谋取利益,不具有索贿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受贿罪;他也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即使构成该罪,应属于单位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或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孟庆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孟庆魁犯有数罪,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准确。孟庆魁在侦查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