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继续实施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13.04.2016  18:47

 

为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精神,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继续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

一、贴息期限限额。2016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省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对象范围。根据支持民办公益性事业的政策目标,厘清公益性和盈利性机构、项目边界,主要支持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

三、贴息申报条件。申请贴息的主体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申报项目的贷款期限及提款日期均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四、部门分工协作。市县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转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复核;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检查办事处审核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确定省级补助贴息项目及金额。

五、政策实施要求。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将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