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情况
一、不断完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卫生计生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委党组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法制建设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提出了“法制先行”的重要理念和思路,不断加快立法步伐,卫生计生法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迈上了新台阶。通过不懈地努力,当前,卫生计生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相关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内容涵盖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根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已经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条例》、《中医药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39部行政法规,出台《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等136部部门规章。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目前,卫生计生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要以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契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和完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二、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步伐
我国卫生计生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为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逐步建立,卫生事业发展中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予以规范,同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具体制度,也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原卫生部几任领导都一直在探索制定一部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积极推动卫生立法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委党组更是高度重视《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将其作为全委工作的重中之重。《基本医疗卫生法》是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重要法律。特别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努力做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要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基本医疗卫生法》将立足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从法律层面明确卫生事业性质、卫生基本制度、公民健康权利、政府卫生投入等重大问题,通过宏观、科学的顶层设计为未来卫生领域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指明方向并做出制度安排。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将积极推动该法的立法工作。
三、稳步推进卫生计生领域重点立法项目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并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事关国计民生和人民健康。当前,我委正在加快立法步伐,着力推进以下立法工作:一是推动加快《中医药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二是加紧修订《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围绕医学新技术管理、专科医师培养、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亟需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研究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工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卫生计生部门规章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开展卫生计生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我委一贯重视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始终把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部门规章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来抓。2013年以来,我委先后制定、修订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多部部门规章,废止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部部门规章,并建立了年度部门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制度。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威信和行政管理的成效。长期以来,我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建立和完善事前审查、集体审议、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和主动公开等工作制度,使合法性审核成为出台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必经程序。此外,还定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卫生计生法制统一。
六、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立足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科学界定卫生计生部门职权,合理划分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承担的职能。落实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加大卫生计生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我委共保留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18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非行政许可2项;取消下放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细化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监管措施,避免管理真空,防止监管缺位,稳妥有序衔接。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和部署,我们正在制定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方案,加大力度,争取再取消下放一批。同时,我委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在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2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工作。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增强法制观念,从而为新时期医药卫生领域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我们将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进一步增强卫生计生系统全体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特别是要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医院法制文化,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四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主题活动,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