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便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缩短取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同意,在山东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取证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新登记和复核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不适用于变更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
二、工作流程
新登记和复核换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登记材料一经网上审核通过,请企业的有关人员即刻查询山东省安监局网站公告,在获悉可以取证后,携带或邮寄符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4〔184〕号)要求的书面材料及介绍信到省化学品登记中心直接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纸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登记证书。
变更企业仍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4〔184〕号)中相关流程要求,在报送的书面材料合格后的两周内取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这次改革对原有的审核发证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登记企业的申报步骤,缩短了证书的发放时间,为登记企业尽快获取登记证书提供了便利。各市安监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取证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2年。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