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文化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就省文化厅党组和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精神、新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党委(党组)的重大政治任务。
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要求:一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二是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五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六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省直文化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刻领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要求和重点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认识和理解。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能力。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积极探索开展经常性教育的有效途径,把集中动作变成经常性举措,着力完善长效机制,形成教育实践“三严三实”常态化。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年初制订学习计划,厅党组中心组和各单位党组织集体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集体学习研讨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学习制度有效执行。创新学习方式。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学习讨论相结合,以及交流、互动等形式,增强理论学习的吸引力和效果。坚持领导带头。省文化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理论、谈学习体会,带头讲党课、作辅导报告,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学习的良好局面。
2、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补足精神之“钙”,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中央纪委、省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读本》、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和文化系统内部发生的典型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用反面教材警示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时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4、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厅机关处室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本单位中层干部、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同时,对新提拔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厅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三、厅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根据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厅党组和省直文化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之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厅党组和各级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文化工作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文化改革发展及本单位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形势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履行选人用人之责,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把选人用人资格条件,严格选人用人程序,严明选人用人纪律,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干部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省直文化系统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落实《省直文化系统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纪检机构、党外代表等的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把关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监督机构、干部群众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厅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结合选拔任用、考核考察等,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谈话,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中层干部谈话。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事事审计、时时审计、处处审计、全程审计,搞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扎实做好专项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科学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履行正风肃纪之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省文化厅党组《实施细则》,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着力解决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务接待、公车私用、公款出国(境)和“庸懒散”等方面的问题。建立纠正“四风”长效机制,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经常性排查,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每年对“四风”问题纠正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同时注重发挥省直文化系统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认真落实省文化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将纠正“四风”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行为,严肃查处在文化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以权谋私问题。严格执行厅党组《关于严格评审工作纪律的具体规定》,在文艺评比评奖、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政审批,以及职称评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齐鲁文化英才、齐鲁文化名家推荐等方面,严肃评审纪律,严把标准条件,严守评审规程,严格评委产生,完善专家参与、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4、履行源头预防之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廉政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国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文化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订完善财务、人事、审批、经费开支等重点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加大对“一把手”和“一支笔”的监督力度,特别是严格执行《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实行逐级审签和监管,超过一定数额资金使用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并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馆务公开、院务公开、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
5、履行领导支持之责,支持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执纪问责、查办案件。厅党组和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要为纪检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不得压案不报,不得隐瞒已经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得阻挠纪检机构查办案件。厅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自觉置于驻厅纪检组的监督之下。
6、履行表率示范之责,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厅党组每年与省长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各直属单位每年与厅长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厅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做出廉政承诺并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转变作风,带头接受监督,为党员干部做出表率。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要在严格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断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文化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方面的纪律。
1、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自觉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谨言慎行,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不得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不得以微博、微信等方式编造和散布小道消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意见,对社会上、网络上的政治谣言、错误言论要勇于抵制、敢于斗争。
2、遵守组织纪律。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决不能把个人置于党组织之上。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向组织报告,不能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各单位的重要决策、重要事项、重要活动,要按规定请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休假及参加重要活动,要按程序报告,不允许游离于组织监督之外。
3、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自觉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法外设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决策规则。
4、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按预算安排费用支出,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强化对资金开支使用的监督,对“一支笔”财务报销的原则、额度、权限、审批程序、责任承担等制订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签字程序和财务纪律办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文化专项资金等资金使用,请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并实行事事审计、时时审计、全程审计。强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监督,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公示,并向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和厅人事处通报。
5、遵守生活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生活简朴、作风正派,保持健康生活情趣。不乱交朋友,不出入私人会所,不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无论“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保持高尚情操。与企业主和商人交往要坚持原则、把握好分寸,不得违规帮助其招揽项目、承揽工程。
五、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1、落实厅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厅党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厅党组每年与各单位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督促整改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和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和工作体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2、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厅党组书记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出表率,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认真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厅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厅党组每年向省委、省纪委报告文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直属单位每年向厅党组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厅党组成员和各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每年一次在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5、强化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纪检机构要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厅机关纪委要积极协助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情况及时向驻厅纪检组报告,争取驻厅纪检组的支持。
6、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