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DPR-2014-0130006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办〔2014〕3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9日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 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服务业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建设事项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建立服务业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设立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不超过3年,各领域服务业资金执行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领域服务业特点和资金管理要求,制定各领域服务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服务业资金使用范围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健康养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金融业、广告业、外经贸、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粮油产业等。
第九条 服务业资金重点投向上述服务业领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示范性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服务业领域不再投入。
第十条 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支持服务产品、新型业态创新和重点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培训以及考核奖励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及各领域服务业资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分别申报各领域服务业资金预算,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审核、编制各领域服务业资金预算,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部门编制各领域服务业资金目录,明确各领域服务业资金的规模、执行期限、业务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重点以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各领域服务业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和重点,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业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因素法管理的资金占资金总量的比重要逐年提高;项目法管理的资金要从严界定、从紧控制。
第十六条 因素法管理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客观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两类。
客观性因素可使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可量化指标,指标取值一般应采用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及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省对市服务业工作考核及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可量化指标。
服务业资金的具体分配因素及指标取值,可根据不同领域服务业特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因素法管理程序。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并公开确定资金分配因素。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发《工作实施方案》。
(三)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并将服务业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市(县)。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将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省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法管理程序。
(一)项目法管理资金的分配,主要通过公开采购、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推行竞争性分配。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领域服务业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各领域服务业资金项目申报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申报。
(四)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五)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招标)制度,对市(县)和省属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予以公示。
(六)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七)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市(县)和省属单位。
(八)对列入省业务主管部门年初预算的项目,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业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9月30日前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省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业资金综合运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贴息、股权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业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服务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不同领域服务业资金特点,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业资金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领域服务业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服务业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省财政部门对省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七条 省直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服务业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负责对服务业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服务业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