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2.08.2016  21:39

JNCR-2016-0150003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16〕29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资质信息和企业开发业绩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及其它信息;

(二)市城乡建设委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等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销售、验收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

(三)经市城乡建设委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市城乡建设委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五)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其它信息;

(六)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的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审批、备案业务及录入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及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提供资料及录入信息进行核查确认。

第三章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的核定

第八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信用分数在100分(含)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A级信用);

(二)信用分数在90(含)——10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A级信用);

(三)信用分数在80(含)——9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合格企业(A级信用);

(四)信用分数在60(含)——8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预警企业(B级信用);

(五)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失信企业(C级信用)。

第九条  信用分值计算公式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用加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用记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申办暂定资质企业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

(二)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近三年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级、二级、三级、暂定开发资质企业分别按95分、90分、85分、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

(三)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近三年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6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

第十一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子公司或者投资控股公司的,实行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计入母公司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地方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公司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日常信用信息采集记分,按信用分值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每年度核定一次,评价结果在济南建设网公布。年度信用分值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三年内的信用信息记分确定。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公布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诉。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予以及时更正和公告。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于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激励,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下的政策激励:

(一)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交存额度为50%,AA级企业交存额度为70%;

(二)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新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规定提前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进行以下警示措施:

(一)纳入市城乡建设委重点监管对象,责成开发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整改不到位的,从严办理项目相关开发建设手续。

(三)违法违规的,移交市城管执法局查处。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进行以下警示或惩戒措施:

(一)纳入市城乡建设委重点监管对象,责成开发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从严办理项目相关开发建设手续。

(二)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降低企业开发资质等级、限定项目开发。

(三)违法违规的,移交市城管执法局查处;涉案项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附件: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

 

 

 

 

附件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

企业信用信息

记分

备注

 

标准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级资质

95

近三年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6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

     

二级资质

90

 

三级资质

85

 

暂定资质

80

 

开发业绩

近三年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10万平方米以内

2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10万平方米以上每10万平方米

2

 

近三年综合验收备案面积(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10万平方米以内

2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10万平方米以上每10万平方米

2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近三年已竣工项目(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准),获有关部门表彰的

获国家级表彰(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每项

10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获省级表彰,每项

5

 

获市级表彰,每项

4

 

项目住宅产业化(近三年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项目住宅产业化技术运用达到比例要求的

3

 

 

三年内被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

2

 

 

三年内被银行评为A级信用单位的

2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不良信息

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变更手续的

-3

 

 

未办理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擅自开发经营的

-2

 

 

未按规定填报及定期核验《开发项目手册》的

-2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兼职、空挂、重复任职,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

-3

 

 

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审批监管事项或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每次

-5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每次

-5

 

 

企业不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办公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资质等级、关联企业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每次

-2

 

 

开发企业未按期开工或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履约保证书)要求的

-2

 

 

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或因管理不善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

-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联审备案,擅自施工的,每次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每次

-3

 

 

拖欠工程款的,每次

-5

 

 

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或因管理不善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

-3

 

 

未按要求上报开发统计报表的

-3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商品房销售中的不良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每次

-5

 

 

开发企业违反项目预售监管资金规定,不按标准存入、抽逃、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每次

-5

 

 

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每次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的

-3

 

 

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3

 

 

未按规定公示相关证件、相关文件、合同模板等

-3

 

 

销售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10

 

 

一房多卖、假按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10

 

 

合同不网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增加附加条款的

-3

 

 

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3

 

 

商品房交付管理中的不良行为

项目缺乏有效管理,无法如期交房,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5

 

 

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擅自向购房人交房或强行交房的,按每个项目计

-5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

-2

 

 

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或者《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不规范的

-3

 

 

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其他不良

行为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每人次

-0.5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或出现投诉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

-3

 

 

因企业原因引起群体上访,处理不力的

-10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5

 

 

企业在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其他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每次

-(1—10)

 

 

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烂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降为B级或C级企业,三年内企业基础信用分数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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