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6.02.2016  18: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省市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模式创新滞后,专业人才缺乏。为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省融资租赁业,支持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和分公司。(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强力推进利用外资

  把融资租赁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现代服务业吸收外资的重点,在境内外组织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活动。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新加坡作为融资租赁业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区域,借助香港山东周、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平台和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区域招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嫁接外资,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加强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债权、股权从境外融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三、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装备制造业结合,扩大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积极开拓国产民用航空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科技船舶、重大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设备租赁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省农机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燃气、热力设备、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鼓励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其加强与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渠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拓展融资租赁国际市场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沿线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市场。鼓励我省工程机械、电力、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合作,参与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和援外项目建设,拓展施工设备租赁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创新商业模式,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在特定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做精做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加强合作,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托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整合多方资源,为融资租赁债权及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拓宽业务领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