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4.03.2015  12: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发文日期】 2015-03-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8日

  链接: 相关政策解读

打印 纠错
昌乐经济开发区“三量”齐抓聚焦项目促发展
一是扩增量,以高质量双招双引增强新动能。突出中德产业园、佳诚数码新材料产业园二期等4个产业园区建设,着力深化英轩重工与斗山集团、佳诚数码与美国雅龙的高端战略合作,以园区招商推动企业聚集、链条延伸。着力推进招才引智,矿机集团与山科大联合建立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精科传动与山东大学、盛世热电与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合作建立科研院所2处,力争年内引进“千人计划”、高校院士等高端人才团队4个,泰山产业、鸢都产业等高层次人才达到20人以上。二是优存量,以快速度项目建设带动转型升级。全力加快总投资70.商务之窗
德州市稳步推进第二届进博会筹备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