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被罚司机不服告上法庭 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违停被罚司机不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交警部门本次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一名司机因为不服交警对其违法停车处以罚款5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6月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2015年3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李某胜诉,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司机违停,被处罚款50元记3分
据了解,今年3月3日上午9时许,李某将其驾驶的贵A牌照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贵阳市贵溪大道与如意巷交叉口200米处。此后,交管南明分局交警发现李某将车停在该处进行抄告时,李某从附近早餐店中出来与该交警进行交涉。
该交警经查询发现,李某曾有违法停车的记录,遂当即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李某驾驶贵A牌照的小型面包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原告处以记3分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庭审中,原告对其在贵溪大道与如意巷交叉口200米处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事实并无争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李某诉称,他违反禁令标志停车时人在现场,交警在未进行劝离的情况下直接对他进行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李某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违规停车,仅可予以教育、口头警告,并令其立即驶离,而予以罚款的前提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而事发当时交警并未先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驶离,而是直接作出罚款和扣分的处罚决定。
交管南明分局辩称,李某违法停车且不在现场。事后其赶到现场,执勤民警听取了李某的申辩,但认为其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庭审过程中,交管南明分局还向法庭提交了执法民警出具的执法经过、当天的城市监控录像、原告违法停车现场照片等证据。
-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法停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故被告在因原告违法停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原告处罚,而未适用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被告所作出的第52010218170087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如下:撤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2015年3月3日作出的第52010218170087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