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27.09.2016  15:13

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不再注明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二、原核发并注明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三、项目销售完毕、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或已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同时废止。

四、开发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但尚有部分商品房未售出的,因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或辞退等因素,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经市城乡建设委核实,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时,可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并在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项目商品房销售,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它项目。”项目销售完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同时废止。

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产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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