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为牟取暴利 售巴西疯牛病疫区冻肉获刑

24.03.2015  17:55

    得知“进口”巴西牛肉利润高,为牟取暴利,3名经营熟食的商贩,明知巴西牛肉无检验检疫证明,仍联手销售巴西冷冻牛肉。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等3名黑心商贩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7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经营一店铺,主要销售大肠;於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西门农贸市场经营一熟食店,主要销售烤鸡、烤鸭、熟牛肉;唐某(另案处理)系於某的丈夫,平时帮助於某开车进货、送货。彭某与於某夫妇因平时生意上的接触而相识。   茅某系绍兴市柯桥区一摊位经营者,其在得知“进口”的巴西牛肉利润高后,为获取更多利润,于2014年2月20日,向於某预订了“进口”的巴西牛肉。於某为赚取利润,又向彭某预订“进口”的巴西牛肉。彭某为赚取利润,在明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从不正当渠道收购了标有“4400 S.I.F”的巴西冷冻牛肉40箱,并以约人民币每千克40元的价格销售给於某。於某检查后,发现其中的15箱牛肉质量不好,遂退回给彭某,并在明知上述巴西冷冻牛肉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剩余的25箱牛肉以人民币每千克41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约3万元贩卖给茅某。茅某将这些巴西冷冻牛肉又贩卖给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弥陀市场附近路边的夜宵摊摊主。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19日,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第210号)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相关产品。查获的标有“4400 S.I.F”的巴西冷冻牛肉显示的日期在公告发布之日后,属于禁止进境产品。   同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第五条规定,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质检总局于2013年5月发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告(2013年62号),进口肉类产品列入实施目录。   标有“4400 S.I.F”的巴西冷冻牛肉,经查询国家认证委巴西肉类生产加工企业在我国注册名单,未在注册名单内。并查明,标有“4400 S.I.F”的巴西冷冻牛肉属于AQSIQ(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英语缩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3年7月25日更新)中巴西疯牛病疫区,属禁止输入的产品。   法院认为,彭某、於某、茅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彭某、於某案发后自首,被告人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大部分食品尚未流入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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