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建城管函〔2018〕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济南市、莱芜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临沂市园林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改善民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相关工作,以创建、评价为契机,以动态管理为总抓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协调推进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养护、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排等工作,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实现绿色发展。力争2019年创建一批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一批城市(县城、城镇)达到省级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二、加强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一)编制(修编)绿地系统规划。各地要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开展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要求“到2017年,全省所有市县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全部划定并公布,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的市(县)要抓紧完成,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2018年8月底前仍未完成的,我厅将进行督导、约谈并向全省通报。
(二)大力推进绿道建设。各地要委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科学编制绿道建设规划,以绿道串联城乡公园、景区、绿地等绿色空间,合理连接城乡居民点、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节点,并与公交、慢行交通系统统筹衔接。按照住建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标准要求规范建设绿道,完善休憩、饮水、公厕等配套设施和标志标识,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充分发挥绿道综合效益。
(三)提升城市公园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性公园绿地数量,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增加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规范设置城市公园内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提升防灾避险功能。要结合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因地制宜建设街角游园、口袋公园等。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管理,尽快完成湿地资源普查,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现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批准设立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按规定审核;如需调整的,应按《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逐级论证审核。
(四)推广城市立体绿化。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市城市立体绿化工作方案,按照山东省《立体绿化技术规程》标准要求推广立体绿化。应根据建筑实际情况采取简单式或花园式屋顶绿化等形式进行屋顶绿化;城市立交桥桥体、城市河道硬质驳岸、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墙体等,应种植爬墙虎、凌霄、紫藤等攀援植物;在进行筑物设计时可提前预留立体绿化花池、沟槽等设施;可酌情推广模块式立体绿化系统,尽可能扩绿增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优秀立体绿化示范项目评选。
(五)完善数字绿化系统。各地要尽快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健全城市园林绿化数据库,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集成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逐步实现网络化、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和各级信息管理一体化,提高日常管理效能。
三、做好创建申报相关工作
(一)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
总体申报要求
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审工作,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创建年。
1.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各市(县)要编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并于申报年5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要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进行遥感和测评,遥感和测评基础资料(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附表1),于申报年7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要规范编制创建工作报告及高清音像片(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不超过13分钟,申报生态园林城市的不超过18分钟,申报国家园林城镇的不超过10分钟),于申报年7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申报其他资料(详见建城〔2016〕235号附表2),于创建年4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分类申报要求
1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2.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3.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以上资料均应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上报,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含纸质版1式2份和电子版1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申报资格和资料初审;县(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应提前报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知晓。
(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
1.省级园林城市(县城)。2018年列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价范围的有16个市(县):平阴、济阳、平度、栖霞、鱼台、梁山、庆云、武城、临清、莘县、冠县、阳信、博兴、成武、鄄城、东明等。各市(县)特别是2017年未申报评价的阳信、博兴、成武、鄄城、东明等5县,要按照《山东省城市(县城)园林绿化评价办法》(鲁建城建字〔2017〕18号)要求,认真做好评价相关工作。
2.省级园林城镇。自201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园林城镇评价工作,请各设区市组织有条件的城镇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做好评价申报及自评相关工作,申报镇须将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所在县(市)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全省省级园林城镇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
各申报评价市(县、镇)要规范编制自评工作报告及高清音像片(申报省级园林城市评价不超过13分钟,申报省级园林城镇不超过10分钟)等资料,评价申报材料请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长效动态管理
已获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和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市(县、镇),要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积极创建上一层级对应称号。
(一)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自查和普查
1.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城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进行一次普查,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2017年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启动第一轮普查工作,普查范围为2017年以前命名的国家城市(县城、城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复查
各地要对照《山东省城市(县城)园林绿化评价办法》《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等标准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价标准的各市(县、镇)(不含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及上年度刚通过评价的市(县、镇))进行复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将复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组织抽查或各市压茬互查。对复查达不到省级评价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达标,并向全省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石 峰、吴 波 0531-87080817
孔令华 0531-8708085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