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乡居民医保2015年起正式并轨 总体待遇不降
中国山东网12月25日讯 (记者 张敏敏)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17市已经全部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出台了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各地正在组织参加新的医疗保险,2015年1月1日起新的政策将正式实施。
目的:打破城乡身份限制 方便居民看病就医
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为了方便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山东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人社厅也对《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据了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山东省政府在总结东营等市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11月,研究决定整合山东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实现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统一,有效降低了公共管理成本,解决了重复参保等问题;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增强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制度整合后,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即时结算,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加方便。
方式:整合经办机构和保险基金 统一医疗保险制度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原由不同部门管理,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实施方案》要求,2014年2月底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整合之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可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享受相同的待遇。
待遇:居民总体待遇不降 建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提出,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据介绍,整合后医疗保险待遇变化,主要体现在门诊、住院和大病二次报销三方面。
同样,《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住院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
“大病医保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据介绍,原来的新农合在2013年推出大病保险制度,从病种的角度划定出20种大病,参合农民若患有其中的大病可在原来报销基础上,进行二次报销,减轻患有大病农民的个人负担,今年这一利好政策将覆盖到城镇居民。
同时,整合后的大病医保不再是单纯从“病种”角度,而是以居民实际花费“额度”为基础,医疗费用超过山东省规定额度,就可以享受大病二次报销政策,同时兼顾原新农合20个病种报销比例不降低。
各市:17市已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新政策纷纷出台
2014年9月,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拟定了80元、100元、300元3档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成年居民可自愿选择。
2014年9月,枣庄市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统一为100元。
2014年9月,青岛市政府公布《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2014年10月,潍坊市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17市已经全部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出台了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各地正在组织参加新的医疗保险,2015年1月1日起新的政策将正式实施。
各市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采取一档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设置多档缴费方式的城市也将逐步向一档过渡。各市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