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禁店外经营
11.11.2015 11:47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禁止店外经营
根据《办法》,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建(构)筑物等,产权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和色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禁止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门店标牌(牌匾)一户一匾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无污损。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行为,禁止搭设雨(阳)棚等,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对于常见的店外经营模式,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店外经营,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禁止油烟超标排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及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等,流动摊贩、商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经营。
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用于发布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20%;建筑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30%。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违反者可被罚款50元。
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办法》要求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内部设施齐全,实行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市区内无旱厕。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
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向沿河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等污染河道的行为也被《办法》禁止。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办法,禁止散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
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办法》除了规定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外,还规定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此外,为美化市容破除陋习,《办法》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烧纸、裱糊红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市区内露天烧烤最高罚款2万元
此次《办法》明确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照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记者 张永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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