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02.12.2015 08:31
本文来源: 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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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备受关注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二稿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增加了省际联防联控、必要时可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整体来看,二稿进一步加大了处罚措施。
明确相关部门处罚权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3年,济南市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下要限产减排、控制扬尘,但是对于处罚细则,并无任何规定,只是厘清各污染防治部门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
征求意见一稿中赋予环保部门处罚权,“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停产限产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对于管工地扬尘的建委、管渣土处置的城管等数十个部门的处罚权,则并无规定。
二稿中对所有部门的处罚权予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生产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二稿中增加了关于超标排污处罚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不了扬尘监理单位也担责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要控制污染,只靠一地努力肯定不行。二稿中新增了“省际联防联控”的内容,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协调协作,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省际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此外增加了“绿色交通”,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
与一稿相比,二稿在部分地方进行了完善,如有关扬尘污染防治一章中,一稿中表述为: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二稿在主体中增加了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对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稿中仅表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二稿则明确在此基础上应当采取全封闭施工。
大气问题突出可督办环保部门
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二稿强调源头控制,并将“约谈和限批”单列为一条,提出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二稿中明确,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二稿予以细化,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组织实施措施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包括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以及其他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据《齐鲁晚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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