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地方如何用好立法权 四道防线确保立法质量

08.04.2015  10:18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透露,东莞市、惠州市、湛江市等17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将分三批走,第一、第二批城市力争在今年完成。这是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带来的变化。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也让社会有一种隐忧:284个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是否会出现立法质量不高?甚至是滥用立法权?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立法权是地方的制度竞争力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原来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模一下子扩展到284个“设区的市”。

  对此,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莫纪宏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形势。“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发展不平衡、有差异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按照中央统一立法予以治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刀切往往没有成功的案例,在立法方面必须既保证中央的同一性,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其实,在本轮立法体制改革前,就已经有多次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调整。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先后赋予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这才有了49个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具体包括内地的27个省(自治区)的27个省会城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更重要的是,前期的经验充分证明,立法权是地方改革发展的制度竞争力。

  宁波市198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近些年来,宁波市共制定法规108件,修改修订45件,废止31件,据宁波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既提出“实施性立法”,在国家立法“大而全”的事项范围内挖掘地方“小而精”的题材,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注重“自主性立法”,为有效解决地方性事务中的突出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强调“先行性立法”,如先后制定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引领和推动了地方改革创新。

  地方立法权的甜头,让更多的城市跃跃欲试,执着申报。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着手申报;1988年,山东省烟台市提交申请;1995年,福建省泉州市申报……

  据了解,佛山目前承担着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赋予农村综合改革、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征地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试点任务15项,其中许多任务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范。“而立法权的缺失,让佛山颇为头疼,走一步看一步的无奈,也让改革推进步履蹒跚。”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前夕,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刘悦伦表达了他对地方立法权的期待。

  而此次的地方立法权扩容,为“改革于法有据”提供了契机,它让地方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上可根据自身城市的问题制定治理“城市病”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化解无法可依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