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29.04.2015  11:03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威政办发〔201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市政府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法律事务室汇总的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所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工作考核等级报酬确立的参考。

  任期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统一组织。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4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

  (三)树立形象考核(20分)。有《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外的情形、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利益或形象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2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三个等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日常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12月10日前向法律事务室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请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室可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所服务部门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事务室应当于12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分别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经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后,法律事务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事务室申请复核。法律事务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予以表彰。

  市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时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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