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12年大修 违法将面临“高额罚单”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个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借鉴和推广了地方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解决执法懈怠问题。
法律还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近年来,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快,其中有大量小微企业。按行政管理职权规定,乡镇也应履行监管职责。但现实中,乡镇的监管力量有限,实现监管难,因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滕炜同时强调,法律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乡镇政府要全部承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县市就不管了。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b>守住生命“红线”——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三大亮点</b>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题:守住生命“红线”——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三大亮点
新华社记者崔清新、徐庆松、董峻
吉林德惠“6·3”火灾爆炸,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江苏昆山“8·2”粉尘爆炸……近期频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敲响警钟。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已施行了12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一: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现行法律第3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
常纪文说,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使法律的立意更加明确。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亮点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2014年3月,安全生产法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了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其中不少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巨峰认为,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主,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者不敢违规生产、非法开采,安全设施不到位就不开工、不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新修法律还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
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常纪文指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
亮点三: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安全生产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很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管措施偏“软”。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常纪文认为,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安全发展,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
在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指出,实践当中有很多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都是躲在小街小巷里,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只有乡、村居委会才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强化这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为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新修法律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协助上级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完)
<b>短评: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b>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题:短评: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
新华社记者董峻、王井怀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在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修改这部法律适应了新形势、确立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标准。
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爆炸事故、山东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等一再提醒人们,安全生产的弦一刻也不能松。可是,为什么每次痛定思痛后还有新痛?最重要的问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总结教训时,往往会有这一条。
对企业来说,落实难常常因为一个“钱”字。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都有一个企图在安全生产上偷工减料来节约成本的短视企业。为此,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事故单位最高罚款可达2000万元,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罚其年收入的100%。这就是要让企业明白,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需要常抓不懈,靠运动式的整顿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又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只有用法律夯实安全生产的根基,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规范,才能让发展的中国告别“带血的GDP”。而落实难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监管难。对此,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强化了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管职责。在近年来重大生产事故一再刺痛人们神经的背景下,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值得“点赞”。
如果小猫碰到大老鼠怎么办?有专家提出,乡镇政府缺钱缺权缺技术,承担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这的确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不断摸索,给乡镇政府拿得住的权、担得起的责,让乡镇政府在监管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啮噬安全生产链条的硕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