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但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03.09.2014  20:07
 

宗教教职人员但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项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但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备案

项目编号

 

受理单位

山东省宗教局

联系地址

山东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邮编

250011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数    量

 

申请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三)全省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四)设区的市宗教部门书面意见;(五)相关业务处的书面意见;(六)跨省区任职的,所在地省级宗教部门的意见;(七)相关电子信息档案。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2、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办理程序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政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许可期限

自省宗教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省宗教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窗口)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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