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审计厅
鲁审科字〔2014〕5号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
2014年1月9日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加强和改进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理论研究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审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理论研究和审计工作发展的规律。应坚持“重视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实践确定选题,注重研究解决审计工作实际问题,为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定向委托课题和自选课题三种立项形式。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的完成时限为2年,自选课题原则上在1年之内完成。
第四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且其中至少有1名审计系统外专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被鉴定的科研成果所属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五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操作规程、指南等。鼓励选择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六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由省审计学会负责具体组织与管理。省审计厅负责课题立项和结项的审定。
第二章 课题发布与申报立项
第七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计划每年滚动发布。省审计学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下一周期的课题计划,报省审计厅研究审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
第八条 申请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历史记录;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每个课题负责人每个周期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已经结项;
(四)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申请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者,应认真填写《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前报送省审计学会。
第十条 省审计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省审计学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
(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专家评审,专家就课题组成员前期研究成果、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省审计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经省审计厅批准后,予以立项,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必须在立项通知下达的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研究方案等报送省审计学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课题研究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和研究方向。确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省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中止或撤销课题;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二)明显偏离申请课题所设计的方案和内容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审计厅批准后执行。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省审计学会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研究的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和指导,提出检查指导意见。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中期检查表》,并根据检查指导意见对课题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
第四章 课题结项和成果利用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最终研究报告等一起报送省审计学会。
第十六条 省审计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省审计厅审定,省审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可以结项。
第十七条 省审计学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结项审定结果告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意结项的,由省审计学会出具结项证书,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由省审计学会通知课题负责人,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1年)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
第十八条 省审计厅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省审计厅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十九条 省审计学会负责指导和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与转化利用工作。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根据研究需要对部分重点科研课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省审计厅预算管理,具体由省审计科研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科研所。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科研所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经费的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评审费、咨询费、印刷费,以及不能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两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科研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鲁审办字〔201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
2.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
3.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中期检查表
4.课题研究报告写作规范
附件列表: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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