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山东将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01.10.2014  11:46
  大众网济南9月30日讯(记者 孙乘昀)近日,山东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了《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实际居住3年以上、确保 低保家庭 至少有一人 就业 。该《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逐步实行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将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实际居住3年以上

  《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声明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对于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并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

  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低保家庭拓宽了收入来源。不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单位就业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