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小伙酒后取乐放火烧商店 演示“火烧旺地”

17.04.2015  11:49

  小张、小刘都是从外地来本地打工的年轻人,租住在同一户居民家里,平时经常在一起玩。一日午后,二人吃饭、喝酒后回家的路上聊天。走到被害人王某的家门口时,小张说“这是火烧旺地家”,小刘不懂。

   小张接着解释,这家是干买卖的。小刘还是不明白,小张说你等会就知道了。他们走到王某家的商店门口,小张说“火烧旺地,越烧他家生意越好,你不信咱们试试?”小刘就把打火机递给了小张,小张随即将商店门口的杂物点燃,瞬间起火,越来越大,二人慌了神,赶紧逃离了现场。    周围群众发现起火后,赶紧将火扑灭,警察赶到现场后通过监控录像确定了小张、小刘是纵火犯罪嫌疑人,并很快将二人抓获归案。    归案后,小张交代说当时喝了不少酒,借着酒劲就想给小刘看看什么是“火烧旺地”,也没想到会给王某造成近万元的经济损失。小刘讲,不知道什么是“火烧旺地”,听小张说要打火机时才知道,觉得刺激、好玩,但没想过会触犯法律,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最终,小张、小刘因故意放火罪被判处刑罚,但因积极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被从轻处罚。    □检察官寄语    放火罪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放火者自己也难以控制的。    但是从刑罚的角度而言,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案例中小张、小刘仅因一句戏言“火烧旺地”,酒后放火取乐,看到火势越来越大也惊慌逃跑,无法控制火势。他们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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