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今天(20日)上午,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宋永信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客《阳光政务热线》。目前,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山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针对省国税局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宋总介绍,今年,国家继续加大优惠力度,就延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优化征管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根据政策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到年终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小微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简便。
在增值税优惠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样,自去年8月1日起执行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其标准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提高到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山东各级国税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专门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16号),要求全省各级国税部门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确保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第一时间依托省局内外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以及通过报纸、电台、微博、微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专题向社会宣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同时精简备案资料,将小微优惠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年度报送备案资料的管理方式,将小微企业优惠备案资料由原来五项精简为一张《小微企业情况备案表》,并研发自动审核模块,实现网上备案。开通提醒服务,纳税人在进行季度预缴或年度申报时,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提醒其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截止2014年8月底,全省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共有135832户,其中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有130428户,减负税额23910万元,全省小微企业预缴受惠面为96%。截止2014年6月底,山东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共170729户,占全省小微企业户数的77.52%,累计暂免征收增值税1.21亿元。(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