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济南民警称每年签注不合理
中国山东网12月11日讯 (见习记者 谭炳琦)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申领居住证。《办法》还对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记者发现,《办法》中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而山东省目前施行每三年签注一次。对此,济南市槐荫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表示,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的规定并不合理。
山东居住证有效期分1年和3年
《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但是,济南市槐荫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李女士对此条规定提出异议。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是不合理的,有些老百姓之前向我们反映这方面的问题。”李女士说,“每年签注一次时间太短,老百姓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签注手续就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比如不能及时参加社保、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等情形都可申请3年期居住证。通过分析可发现,大部分居住证持有人都可申请3年期居住证,也就是说,山东省在两年前就开始施行居住证每三年签注一次的规定。
此外,李女士表示,目前济南市居住证的发放是不收工本费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而《办法》中规定,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当李女士看到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时,她说:“现在虽然有专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但是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并不是很好,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这些学校的管理,提高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质量。”李女士还呼吁流动人口积极主动办理居住证,及时办理居住证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可享受到很多公共服务和便利,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流动量的统计,便于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
可享受多项基本公共服务、便利、权利
在公共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证人将逐步享受各项权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办法》对政府提出了多项要求,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