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将进行调整

02.04.2016  10:10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 山东省卫计委消息,省人大法工委日前对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相关条文做出答复:对符合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目前尚处于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增加的产假和其他待遇;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起,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从政府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数。(山东台 刘骏 郭鹏)

        编辑:陈绪兰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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