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病医保两年累计补偿28.36亿 惠及136万多人
中国山东网11月26日讯 (记者 张敏敏)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4起至今,山东大病保险累计对136.17万人次补偿医疗费用28.36亿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廷玉介绍,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具全省统一资金筹集和拨付、统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建立了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等特点。
孙廷玉说,山东统一确定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考核评估后拨付。
全省统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从今年开始,居民大病保险全部过渡为按额度补偿,不再区分病种。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全省统一支付标准,2015年,按照每人32元的标准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全省共筹集大病保险资金23亿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今年,山东省重新招标确定了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太平洋寿险三家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为做到大病保险资金运作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盈利及成本不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超过2%的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山东建立健全了居民大病保险考核评估机制,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