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渔业船舶应急管理“见风使舵”有法可依

10.03.2015  17:18
        日前, 记者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了解到,自4月1日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省内渔业船舶应急管理更多考虑气象因素,尤其是风力影响。        
  《办法》在事故应急与调查管理章节中明确规定,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等规定。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等规定。        
  《办法》同时强调,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孙彦)
       
  责任编辑: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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