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第十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于1999年8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公布。北京、河北、陕西、江西、浙江、海南等12省也都公布了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山东还没有公布。
同时,《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所以,制定并公布《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提供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11到2014年,省林业厅利用四年时间对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经有关专家反复讨论审议,确定了我省需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编制了《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名录包括77树种,其中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树种14种,山东特有树种13种,中国稀有树种4种,山东稀有树种46种。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了专家审定,2015年6月正式印制公文。
三、合法性审查
7月14日,我厅资源和林政处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的制定属于山东省林业厅的职权范围,不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属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