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出台 “多头信访”难题或将破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信访条例》进行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守涛介绍《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情况
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刘兴磊介绍宣传贯彻《山东省信访条例》的打算
中国山东网9月24日讯 (记者 姜瑞丽)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济南闭会,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等。在随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守涛、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刘兴磊对刚通过的《山东省信访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信访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条例》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督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守涛表示,与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省份信访条例相比,《山东省信访条例》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条例》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了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从反的方面来说,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江守涛表示,明确信访受理范围,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纷争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保障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也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信访不信法’的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刘兴磊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全省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推动全省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将进一步推进“诉访分离”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确保信访事项优先导入法定途径解决,同时,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强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加大网上信访宣传力度。
据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信访事项分类模糊、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将信访事项划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三类,分别设计了不同的办理程序,三者在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办理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其中,申诉求决类、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程序,必要时还要组织信访听证,适用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建议意见类、办理程序相对简单,国家机关经过研究论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结论即可;检举控告类事项由监察机关、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等有权处理机关按照专门的工作程序调查核实处理。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阳光信访”制度,将“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设定为信访人的两项法定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