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

14.12.2015  15:03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我省拟提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军人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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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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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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