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的通知》

14.10.2014  17:5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

十个必须”》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有效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9月28日

 

 

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1 、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 。各地要明确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资格,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处理活动。要健全渣土运输准入退出机制,及时清出违规企业。

2 、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产生建筑渣土的类别、总量等,并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3 、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环卫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 、必须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定期调看工地视频监控记录,对发现的渣土车超高装载、密闭不严、不冲洗或冲洗不到位、带土带泥上路问题进行查处。

5 、必须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各地要限期完成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渣土车的密闭化改造,规定期限内完不成改造的车辆,相关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资格。特许经营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达到密闭标准,否则不予办理渣土准运证。各市要统一渣土车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放大号容易辨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渣土运输专用号段、加装城建号牌、顶灯等。

6 、必须建立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 。建设工地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渣土车出入情况进行监控。渣土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要逐步将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平台,并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7 、必须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渣土车要随车携带行驶证、营运证、渣土运输许可证、道路临时通行证;渣土车驾驶员要随车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要指导运输企业开展驾驶员安全行驶和文明行车教育,全面落实文明安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或短期内频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渣土车驾驶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8 、必须规范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在认真测算当地建筑渣土运输成本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垃圾处置指导价格,维护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相关单位利益,避免恶性竞争。对运输价格明显低于政府指导价的,由城乡建设、环卫、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9 、必须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管理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解决渣土倾倒难的问题。所有渣土运输企业要将建筑渣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严禁乱倒。加强渣土消纳场管理,采取篷盖、绿化等措施对渣土进行覆盖,防止产生扬尘。

10 、必须强化联合执法 。各地要建立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条件的市要组建渣土运输综合执法队伍,采取设置固定检查站、流动执法等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黑渣土车”和存在超限、超载、涉牌涉证、洒漏乱倒、逆行、闯禁行、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