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为公众诟病的旅行社“零负团费”、违法“一日游”等经营模式有望得到遏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对当前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乱象进行了规范,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规定将实行旅游投诉首接负责制。
该条例是于26日闭幕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的。
“零负团费”被禁止
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甚至出现一些乱象。比如,旅行社的“零负团费”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模式,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和导游等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对这些市场乱象,《条例》做了规定,如,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零星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保证旅游投诉的及时有效处理,条例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这成为条例的亮点。
第57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应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如第五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条例》实施后,旅游市场监管手段将更加有效,旅游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旅游行业秩序更加有序。”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
建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今年,山东省政府针对旅游业发展和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将省旅游局改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全省17设区市旅游局,已有14个改为旅游发展委员会。
“‘局改委’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更,更主要的是职能发生了变化。”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张明池说。
据了解,根据这一职能变化,新修订的《条例》也重点明确了“各级旅游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同时赋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工作等任务。
如《条例》第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从此,全省各旅游部门职能更加明确,其他部门将更加积极主动抓好与旅游相关工作。”张明池说。
作者:王伟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