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山东网9月28日讯 (记者 张晓黎)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获得高龄津贴,生活困难的老人可获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同时65周岁的老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两年内山东60岁以上老人将占20%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据山东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介绍,截止到2013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老年人总数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丁希滨表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问题的凸显使劳动力结构、老年抚养比、代际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对家庭养老基础的强化、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规定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国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强化家庭养老中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根据《条例》,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同时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如果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丁希滨说,同时,基层群众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对赡养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丁希滨表示,《条例》还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住房及其它财产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
据介绍,山东省将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领到高龄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据丁希滨介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同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可享受辖区医疗机构一年一次的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
据丁希滨介绍,老龄事业经费将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
《条例》还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省内65周岁老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
新《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优待老年人政策,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据介绍,除了本地的市民,进城的农村老人和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老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
另外,老年人将享受到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的优待,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