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确保京杭运河水质

06.01.2016  16:33
京杭运河山东段主河道全长317公里,每年运行船舶7.3万艘,年货物通过量达7000余万吨。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见习记者王文硕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294号省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27条,主要规范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航运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告诉记者,《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何立法防治航运污染?

  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仍存在一系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京杭运河作为山东省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航运污染监管难度大,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后,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

  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介绍,目前,山东省内河通航里程为1150公里,内河主要运输任务集中在京杭运河及其支线,航道全长880公里,其中京杭运河主河道全长317公里,每年运行船舶7.3万余艘,年货物通过量达7000余万吨。现在山东省内河已无危险化学品船舶,港口也已全面停止了危险货物作业。

  “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司家军说,为此,山东省政府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印发了两份关于京杭运河山东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文件,明确了京杭运河污染防治的目标、要求和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山东省以“畅通、高效、平安、绿色”为主题,积极治理,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界定不明晰、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监管缺位等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航运污染防治也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据了解,山东省早在2011年就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列入省政府的二类立法计划,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省市航运污染防治立法经验,于2011年10月完成初稿。

  之后,小组还多次召开专家立法咨询论证会,并征求了交通运输部门、港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2014年12月,立法领导小组邀请专家提前介入,形成《办法》会签稿,在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提报山东省政府。

  ★《办法》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明确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制度等

  李春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办法》的制度创新和亮点,主要包括明确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制度等。

  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了解决实践中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是航运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办法》规定,船舶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禁止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或者丢弃船舶污染物,禁止通过京杭运河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港口污染防治是整个航运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对港口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是《办法》的一大创新。《办法》规定,港口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满足到港船舶需要。港口从事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散落污染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违反《办法》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将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水北调东线正式调水以前,是允许船舶将生活污水排入河道的,调水以后就禁止了,现在不只是禁止而是要处罚,《办法》实施后,船舶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告诉记者。

  《办法》指出,船舶、港口或者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费用;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措施。

  船舶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或者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由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虚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港口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对船舶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器材进行检验,擅自签发相应证书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污染事故的;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