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校与企业合作所得收入可用于发绩效工资
促进校企合作,山东再出重拳。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主体、实施、管理、政策等,促进、规范和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办法》指出,职业学校和企业可结合实际,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制定教学标准、开发教材和教学设备及辅助用品等;合作研制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人员相互兼职、教师实践、员工培训、员工继续教育、学生实习实训、学生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建职业学校等。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校企合作投入,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着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或一定奖励;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提供服务。《办法》明确,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办法》突出创新性,明确设置“产业教授”和“技术特派员”等创新型岗位,实行职教集团备案制,国家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用于绩效工资发放,建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补偿机制等。
为鼓励社会参与,《办法》指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作者:王桂利 编辑:焦竞赛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