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4.09.2020  21:05

  记者从济南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济南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等中心城区各建立3—5所托育服务机构,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等其他区县各建立1—3所托育服务机构。到2023年, 中心城区各建立2—3所、其他区县建立1—2所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服务示范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意见》指出,一要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3000户左右不少于3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3000户左右不少于30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二要支持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三要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岁半至3岁幼儿入托。四要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规划土地政策上,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报批建设政策上,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财政税费政策上,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用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方面,一是鼓励驻济民办高校、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托幼类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人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二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济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划,通过落实培训补贴、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同时,济南市规范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建设标准、准入制度、备案管理、星级评价和安全监管责任。

[ 责任编辑:秦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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