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案例
山东省审计厅 靳猛
【问题背景和事实描述】
2014年,在对某市原市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审计组抽查了其任职期间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对某公路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审计发现,中标单位YN公司将中标金额3.6亿元的某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违法原价转包给XJ公司(某市当地施工企业)。为何YN公司千辛万苦中标后又将工程原价转包?这中间有没有领导干预呢?
带着上述疑问,审计组经详细审查该项目招投标资料发现,在XJ公司和YN公司投标文件中,涉及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基本一致;且YN公司投标文件授权代理人张某竟为XJ公司的合同部工作人员。原来两家单位通过互相串通投标,达到降低竞争、控制局面、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最终陪标单位YN公司却意外在该标段中标,按事前约定随即将中标标段“无偿转包”给串标主谋单位XJ公司。
经进一步核查,某市公路局有关人员反映该工程转包得到了领导的批准,并向审计组提供了领导批示件。该批示件显示,2010年初,被审计对象在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上作出“鉴于两家企业已协商定,为支持本地XJ公司,请考虑转让事宜”的批示。至此,该工程施工违法转包,并被违规批准。审计还发现XJ公司随后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外省民营企业ZH公司,并按3%的比例收取1080万元管理费。审计组通过对不同路段钻芯取样发现,高速公路基层石灰、粉煤灰土配合比和厚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明显与设计要求不符。同时还发现护坡尺寸明显缩水等“偷工减料”问题,在恶劣天气下极易引发路面滑坡等质量安全隐患。至此,一起领导违规决策,施工单位围标串标,非法转包,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带来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浮出水面。
【问题定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并在某市原市委书记认可下进行违法转包。
【定责理由】
由于被审计对象某市原市委书记对上述违法转包问题作出同意批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的规定,该被审计对象对违法转包问题负直接责任。